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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04号
发布时间: 2025-06-24 空格 来源: 青岛市税务局 空格 字号:[ 大 ] [ 中 ] [ 小 ] 空格 打印本页文章下载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204号
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6061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25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6月17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税务检查通知书

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
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郭阜卉、邹晓玲等人,自2025年6月17日起对你(单位)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6月17日
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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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公告2025年204号
发布时间:
2025-06-24
来源:
青岛市税务局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
2025年204号
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6061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25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6月17日

附件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税务检查通知书

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
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郭阜卉、邹晓玲等人,自2025年6月17日起对你(单位)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
2025年6月17日
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
附件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