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204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6061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25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6月17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检查通知书
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郭阜卉、邹晓玲等人,自2025年6月17日起对你(单位)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6月17日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送达公告
2025年204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第(二)款之规定,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,我局决定对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予以公告送达。文书内容见附件。
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,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以及相关资料,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三科(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;联系电话:0532-86676061)领取《税务检查通知书》(青税稽一通〔2025〕254号)书面文本。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。
附件: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6月17日
附件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税务检查通知书
青税稽一检通〔2025〕254号
山东清化石油化工有限公司(纳税人识别号:91370211MA3TJ8WU3Y)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四条规定,决定派郭阜卉、邹晓玲等人,自2025年6月17日起对你(单位)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(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)涉税情况进行检查。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,如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
2025年6月17日
告知: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,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,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;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,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。